问:企业内部设置福利部门,那么企业支付给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计在企业的工资总额中,作为三项经费计提的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均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能再作为计算福利费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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