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租赁合同
涉税问题:房产租赁合同未贴花。许多纳税人承租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房产,但在签订合同时却未按规定贴花,从而造成少缴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 械、器具、设备等,应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注意事项:
(1)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其税额不足1元的,应按1元贴花。
(2)有些财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多个年度或月份,应就租赁期合同总金额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贴花,而不应分期贴花。例如,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产,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30000元,应在签订时贴花30000×5×1‰=150(元)。
二、财产保险合同
涉税问题:汽车保险单未贴花。当前许多纳税人拥有汽车,而一般汽车每年办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因此,纳税人应对签订的合同性质的保险单按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要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注意事项:
汽车保险单贴花,计税依据是保险费金额,千万不能将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计入保险费。例如,某纳税人一辆汽车交强险保单总金额为1310元,其中车船税为360元,交强险为950元;商业险金额为4250元。则纳税人应贴花(950+4250)×1‰=5.2(元)。
三、借款合同
涉税问题:向银行借款的合同或借据未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照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注意事项:
(1)小微企业暂不贴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 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纳税人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其相应的合同或单据不贴花。
(3)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特殊形式借款合同的贴花,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执行。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涉税问题:总分包合同按差额贴花。建筑业企业在承包工程后,经常将部分工程对外分包,这就需要再与分包方签订合同。这时,总包方既要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又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在计算总包合同印花税时,是按减除分包合同后的金额作为依据,还是按合同总额计算,往往容易犯错误。
注意事项: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不管是总包、分包还是转包,每次计算印花税时,都应该按照签订合同的总额作为计税依据,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并且每次参与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缴纳相应的印花税。此外,有些小型装修企业及个体户,在接到分包工程时,往往都容易疏忽缴纳印花税,认为总包方已缴纳过印花税。其实,不管分包多少次,只要签订合同,双方每次都应按合同总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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