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怎样在地税机关缴纳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
答复内容: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每季后首月25日前为征收期。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缴费单位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ETS协议》)(已签订的,不需重新签订),在签约账户中接划扣价格调节基金;划扣不成功或未签订《ETS协议》的单位,在征收期内到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
逾期不申报或缴纳将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