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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在地税机关缴纳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

——更新时间:2015-08-12 05:22:29 点击率: 3404

咨询问题:怎样在地税机关缴纳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

 

答复内容: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每季后首月25日前为征收期。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缴费单位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ETS协议》)(已签订的,不需重新签订),在签约账户中接划扣价格调节基金;划扣不成功或未签订《ETS协议》的单位,在征收期内到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
  逾期不申报或缴纳将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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