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问答

怎样在地税机关缴纳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

——更新时间:2015-08-12 05:22:29 点击率: 3154

咨询问题:怎样在地税机关缴纳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

 

答复内容: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每季后首月25日前为征收期。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缴费单位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ETS协议》)(已签订的,不需重新签订),在签约账户中接划扣价格调节基金;划扣不成功或未签订《ETS协议》的单位,在征收期内到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
  逾期不申报或缴纳将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