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问答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零申报?

——更新时间:2014-12-15 11:25:24 点击率: 2965

     咨询问题:

    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零申报?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分支结构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