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国长江中下游水量增多,导致一些地方洪水、台风肆虐,极端气象灾害频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到了严重的威胁,突如其来的险情牵动着全国各地同胞的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灾情发生后,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支援灾区人民。其实,这样的爱心捐赠是可以按规定享受一定的税收扣除优惠的,那么,您了解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优惠吗?知道怎么计算吗?来看看小编为您整理的咨询热点↓↓
咨询问题:
1.个人的所得用于捐赠方面,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意见: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咨询问题:
2.对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何?
回复意见:
计算公式为: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扣除限额的部分。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扣除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进行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咨询问题:
3.个人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当期所得抵扣不完可否顺延至下期抵扣?
回复意见:
不能。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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