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
你好,我公司2012年度固定资产原值为1000万,按10年折旧,不留残值,每年折旧100万,至2012年已使用4年。2012年发生减值,可变现净值为400万,因此我公司计提了200万的减值准备,在申报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就减值准备作了纳税调增。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发生减值的固定资产按减值后的净值计提折旧,因此,2013年度我公司按减值后固定资产的价值计提折旧66.67万,在生产成本中反映。如按计税基础计算,可提折旧为100万,那么我公司在申报2013年企业所得税时可就两者的差异纳税调减33.33万吗?此问题恳请国家税总局给予答复。
2014/02/24
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税法上不能认可因为做了固定资产减值以后再调整纳税差异。正确的方式应该是贵司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固定资产现值计提折旧,不需要在年终汇算清缴再做调整。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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