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一般纳税人接受铁路运输服务,取得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否作为扣税凭证?
回复意见:
自2014年1月1日起,财税[2013]37号文中“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已被删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取得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若一般纳税人收到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仍可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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