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问答

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以现金形式向退休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4-12-16 12:09:05 点击率: 3733

咨询问题:

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以现金形式向退休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退休员工不属于企业职工,因此,企业发放给退休员工的住房补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考虑到住房制度改革历史原因和企业实际情况,为保障原企业老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对企业为离退休无房老职工实际发放的符合98年房改等政策规定,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暂同意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