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问答

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船舶提供经营性租赁服务,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更新时间:2014-12-16 02:36:45 点击率: 3535

咨询问题:

一般纳税人企业以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船舶提供经营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以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船舶提供经营性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