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对外销售电器一批,客户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将用同款电器进行赔偿,同时原机器也不再收回。赔偿部分我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照《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63号)规定,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应按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已销商品质量问题而无偿赔付的同款电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应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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