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问答

出口企业收到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可否申请退税

——更新时间:2014-12-16 02:21:07 点击率: 3162

咨询问题:
    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可否申请退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