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某酒店为吸引“回头客”,向前来消费的顾客无偿赠送面额为10元~100元金额不等的代金消费券,同时规定,只要顾客持代金券再来消费,可以按代金券上标明的金额,抵消部分消费支出。一位热心的群众出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向地税部门举报,该酒店未将这类代金消费券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是逃税行为。
回复意见:
对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向这名群众解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金券是酒店无偿赠予顾客的,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款项和价外费用,因此,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酒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所以,这名群众所说的酒店向顾客无偿赠送代金券必须按面额缴纳营业税的说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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