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咨询问题: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是否需要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才能在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对关联企业的坏账损失未特别说明,可以理解为与正常经营的坏账损失一样处理。 6.咨询问题: 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必须要开具发票后才能扣除? 回复意见: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在实际执行中,无论是向关联自然人支付利息,还是向独立自然人支付利息,有关利息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依据。否则将被调整。 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了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 7.咨询问题: 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预提但未支付的利息费用,稽查将进行补税处理。 8.咨询问题: 企业股东借款年末不归还,会有什么风险问题? 回复意见: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了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9.咨询问题: 企业投资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公司法》规定,首次缴付的实收资本,最低可以是注册资本的20%,其余可以在两年内缴足。因此出现了公司开始经营两年内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的情况。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相关阅读友情链接/LINK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