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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额未超十万。是否在通用申报表中直接把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收入总额(计税依据)填写为0即可?

——更新时间:2016-03-17 04:16:38 点击率: 2932

咨询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额未超十万。是否在通用申报表中直接把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收入总额(计税依据)填写为0即可?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如符合上述要求,在电子办税服务厅申报时,纳税人在“通用申报”或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对应的“收入总额或总数量”(通用申报表)或“增值税-一般增值税”(专项申报表)栏目中填写税款所属期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减免额”栏目中输入要减免的费金金额,在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栏目中选择“上述文件号”或者“其他”项目,确认金额无误后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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