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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的计税依据有何特殊规定?

——更新时间:2007-04-16 04:14:30 点击率: 4366
    依照规定,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一般是指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有下列两点特殊规定:①对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②对联运运输业务(除公路、内河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外),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计税营业额,即以开展联运业务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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