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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应如何征税和开票?

——更新时间:2007-04-16 04:26:54 点击率: 4100
    某出租汽车公司有偿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属于无形资产,但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并没有与之对应的税目。转让收入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如将经营权转让给本出租汽车公司的承包车或供车的司机。按“服务业”征税,开具《服务发票》。
    若转让给其他单位,由于营业税中无与之对应的税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暂不征收营业税,到主管分局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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