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单位购进汽油、办公用品(纸张等耗材)取得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更新时间:2009-02-24 11:05:54 点击率: 4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单位购进汽油、办公用品没有用于以上项目,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有效,则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