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营改增企业税收监管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在对营改增受票企业H公司实施税收分析时发现,该企业涉嫌接受假发票偷逃税款。通过追查企业资金流、货物流,调查结果验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
2015年,根据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指示,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营改增企业受票方H商贸公司实施延伸检查,查实该企业存在接受虚假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等问题,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93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数据筛查,发现疑点
根据上级指示,嘉峪关市国税稽查局对铁路运输受票企业实施延伸检查。为此,检查人员从铁路运输企业开票系统中导出发生大宗运输业务的企业数据,筛选过滤出5户当地受票企业数据,经过数据对比分析、发票流向和货物流分析,H商贸公司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H商贸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法定代表人邱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钢材、仪器仪表、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该公司2014年营业收入889万元,销项税额148万元,进项税额149万元,期末留抵税额0.4万元,缴纳增值税0元。2014年企业营业成本483万元,营业利润-73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01万元,纳税调整后企业所得为-72.53万元。
检查人员发现,H商贸公司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其一,消费收入和运输费用异常波动。该企业2014年销售收入为889万元,其中7月和8月销售业务集中,两月销售收入合计约676万元,占全年销售收入76%,销售收入期内波动较大。从运输费用看,全年运输费用为487万元,运输货物均为煤炭,其中3月~6月无任何运输费用发生,7月~8月运费占销售收入比例高达54%,运输费用波动幅度异常。
其二,票据信息显示业务异常。检查人员对企业运输费用疑点突出的7月~8月所有进销项发票信息进行了排查。经过分析发现,进项方面,H商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从山西省内两户企业取得;销项方面,发现企业主要销货对象是江西省两家实业公司,销售货物均为煤炭。从票流情况分析,山西是产煤大省,对购货方江西企业来说,从山西购进煤炭更为快捷方便,为何却舍近求远从甘肃西部的嘉峪关购进煤炭产品?
其三,货物流向异常。从运输发票票面信息看,该企业做煤炭贸易时货物的起运地为嘉峪关。H商贸公司为何要舍近求远先将货物运到嘉峪关,再从嘉峪关运到江西?
三路突击,固定证据
检查人员就H商贸公司的购货销售情况,两次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邱某进行了约谈询问。邱某称企业的煤炭主要从新疆淖毛湖、内蒙古策克、山西阳泉、晋城等地采购,主要销给江西两家实业公司,因价格便宜有优势,因此双方签订了销货协议。邱某称,H商贸公司是通过山西阳泉某煤矿一个杨姓会计处联系购进的煤炭,但邱某却无法提供杨某的身份证明信息及山西两家企业的相关交易文件。邱某表示,H商贸公司采购煤炭后,用汽车运至嘉峪关市某货运站统一发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山西两家煤矿开好后通过特快专递发给H商贸公司。
事实果真如此吗?
检查人员结合案头分析发现的疑点,采取账面财务资料审查、外围第三方数据调查和上下游关联企业调查的方式对H商贸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
针对企业运输费用异常波动疑点,检查人员结合报表分析结果,详细检查了H商贸公司的账务资料,重点审核了企业货源组织与销售过程中的原始单据,并对嘉峪关铁路货运中心进行了外调取证。调查证实,H商贸公司2014年3月份成立后前期组织货源,7月~8月才集中开展销售业务。因此,其运输费用7月~8月突增属于合理现象。
针对进销项票据疑点,检查人员仔细审核了H商贸公司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票面显示供货单位为山西阳泉某煤矿公司和晋城某煤矿有限公司,但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中输入这2户纳税人识别号时,显示的单位名称却为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某镁业公司、运城市稷山县某镁业公司。通过对H商贸公司取得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进行逐一核对,检查人员确认,H商贸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匹配。
为此,检查人员向山西国税机关发出了协查函。协查结果显示,山西省阳泉市某煤矿公司、晋城市某煤矿公司两企业的发票存根联,与H商贸公司所提供的发票票面信息不相符,除税号、发票代码及号码一致外,汉字打印区的收货方、销货方、货物名称、地址和印章等信息均不一致。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检查人员前往山西晋城和阳泉进行外调核查,两家企业均否认与H商贸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也从来未向其开具过任何发票。至此,检查人员确认,H商贸公司取得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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