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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产品保修期内所耗材料是否要视同销售

——更新时间:2009-03-11 09:17:56 点击率: 3237

  问:公司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保修期内维修耗掉的材料,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据此,贵公司的产品在保质期中出现质量问题,保修期进行维修耗掉的材料,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作为进项税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若在产品销售后无偿赠送的零部件、零配件,因发生了货物的价值转移,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货物移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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