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挖溪砂卖钱 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更新时间:2009-02-25 09:29:12 点击率: 3542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郑乡干坑村村民张富根向台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挖了些溪砂,当地国税部门要我缴税,国家有这规定吗?”
原来,上郑乡目前正在实施村道硬化工程,需要大量的砂石料。张富根见村里的溪滩中有的是砂石,于是就同工程队签订了提供砂石料合同。合同拿到手后,他马上添置了相关设备,招了十几个工人就开始挖砂石。国税部门在采集用电情况时,发现张富根用电量特别大,而且审批的是工业用电,就到村里实地调查,发现了张富根的采砂工场。税收管理员老黄调查取证后责令他补办相关手续,按电量换算出产值,核定税额,限期补缴前期税款。张富根想不通,于是打电话到市国税局12366咨询。
咨询员小方了解情况后告诉张富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之一,采用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以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雇用工人8人以上,虽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应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明白了挖溪砂也要缴税后,张富根很快就按规定补办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在限期内补缴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