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销售合作社成员农产品免税

——更新时间:2009-02-26 10:18:40 点击率: 3615
  “最近,我们合作社从外地一家农产品加工厂购进了一批农产品进行销售,国税局要求我们就此申报缴纳增值税。国家不是规定对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吗?国税局这样做有政策依据吗?”最近,湖北省荆门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了一家农民蔬菜合作社的电话。
    咨询员解释道,国家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与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8年7月1日起,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也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产品才能免征增值税,而从农产品加工厂和经销商那里购买并用于销售的农产品是不免税的,仍然要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