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生猪养殖厂,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6月份向香港出口一批生猪,价值30万美元,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当时的考虑是我厂的生猪本身就是免税的,办不办一个样,可是当地市国税局发现我厂有出口业务后,就找到我们,说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请问,我厂是否该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十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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