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申报期限延长
——更新时间:2009-02-26 04:08:34 点击率: 3623
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8号、第539号和第54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三部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三部条例有关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谈到修订三部条例的背景及原因时指出,为了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力推进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国务院日前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变化,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冲突。因此,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
有关负责人说,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形十分普遍。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鉴于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了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特别是将方便纳税人的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有关措施落到实处,有必要同时对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相应修改。
据了解,国务院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规定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并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有关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此次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遵循三项原则:确保改革重点,不作全面修订,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将现行政策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据了解,此次《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应税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条款。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暂行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四是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进一步明确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此次《消费税暂行条例》的修订仅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二是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