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在购进或储存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少商品10万元(无税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决。经查明,该批商品为仓库保管员保管不善丢失。责成仓库保管员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非常损失9.7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待转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1.7万
贷:库存商品1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万
(2)收回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2万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2万
(3)处理非常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9.7万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9.7万
二、商品削价损失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商品削价是指商品因市场行情变化,季节变化或商品本身质量、性能的自然变化等原因,而对其实行的减价销售。有些商品在削价后,售价低于原进价,形成削价损失。这样就会出现削价商品收取的销项税额不足以抵补购进该商品进项税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规定,其不足以抵补的进项税额不能以其他销售商品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税额应转出。其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商品零售企业(采用进价金额核算)购进商品一批,其不含税进价为8000元,进项税额1360元,当即以存款支付。商品购进不久,因市场行情变化,该批商品全部削价,以7000元售出,另收取销项税额1190元,款已存入银行(该企业未设“商品采购”账户)。会计分录为:
(1)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
贷:银行存款9360
(2)以7000元售出时
借:银行存款8190
贷:商品销售收入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4)转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1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三、出口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指我国有些企业在出口某些货物时,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全部(如出口免税不退税的商品)或部分(如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优惠的商品,根据规定计算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部分),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而应转出,其会计处理为:
借:商品销售成本(或其他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企业(该企业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优惠),购进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价款为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入库,并投入生产。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其离岸价格为350万元,按规定不予免、抵、退的增值税为28万元,6万元为可用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抵扣。其会计分录为:
(1)购进材料付款、入库时:
借:材料采购2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
贷:银行存款234万
借:原材料200万
贷:材料采购200万
(2)产品出口后,抵扣或不可抵扣税额的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28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8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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