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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调查报告:南通市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反响与建议

——更新时间:2016-03-31 05:11:52 点击率: 11884

3、有利于规范建材市场供应,促进建筑行业、产业整合。建筑业是一个庞杂的市场,由于中间抵扣链条的断裂,购进原材料的这部分增值税额无法得到有效抵扣,也就使得建筑商们在选择材料供应商的时候通常会选择价低者,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十分有利,容易造成“劣材驱逐良材”的局面,也就是说,建材的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实施的是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建筑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的时候就会充分考虑是否可以获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大型材料供应商就不再会处于价格劣势,建材质量的提高将直接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建材供应市场也将面临重新洗牌和转型升级。同时通过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将买卖双方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链条和抵扣链条,可以促进上下游企业的整合、同步发展。

4、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的转型发展,促进建筑企业国际化、全球化,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将不再存在,由此所带来的服务生产内部化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企业可以重新制定发展战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和做大做强上。同时,改革后,由于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购买都能获得抵扣,企业可以通过加大高科技设备的投入、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来完成企业由劳动密集型行业向资本密集型行业的转变,达到转型升级的目的。此外,现行的出口营业税免征政策相比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力度较小,增值税比营业税在进出口方面优惠政策更多,对出口商品一般适用零税率。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更有利于建筑企业“走出去”,实现产业发展国际化、全球化,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担忧

受调查的企业认为,建筑业“营改增”长远来讲有利于企业管理升级、提升竞争力,但在过渡期内,还会遇到税负增加、管理成本增加等困难。

1、担心抵扣不足税负增加。受调查的28家企业普遍反映,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将大幅上升。其中,有2家企业分别参加了国家住建部组织的“营改增”税负情况调查。南通四建测算情况是,2014年工程结算收入为250亿元,按3%的营业税税率,实际应缴纳营业税7.5亿元(不考虑预收款因素);按照增值税11%的税率,应缴销项税为24.77亿元,同时经统计测算,钢材可抵扣进项税7.08亿元、商品混凝土可抵扣进项税1.54亿元、其他材料可抵扣进项税1.42亿元,合计进项税10.04亿元,应缴增值税14.73亿元,实际税负达5.89%。通州建总测算情况是,2014年工程结算收入为190亿元,按照11%税率应缴增值税18.83亿元,测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为5.76亿元,应交增值税13.07亿元,实际税负达6.88%。企业分析,由于建筑工程结算收入中,材料款占65%左右,其中,钢材约占40%,混凝土约占25%,造成“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抵扣不足:一是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现象将导致建筑企业抵扣不足。“营改增”以后,建筑、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率为11%,而钢材的增值税率为17%,受利益趋使,房地产企业将促使“甲供材”现象更加明显,建筑企业则因获取不到“甲供材”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二是对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增加建筑企业税负。财税[2014]57号文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简易计征率由原来的6%合并调整为3%简易,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三是受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动产租赁受自身发展影响建筑业税负。由于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现象普遍,而动产租赁业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增值税,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势必也减少,从而增加建筑业税负。

2、担心老项目税负增加。建筑企业反映,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实施“营改增”,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平均约占建筑企业全年项目总量的50%以上,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营改增”后,新项目可通过增加工程预算的方式化解矛盾,但老项目将因抵扣问题进一步增加税负。老项目的抵扣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项税无法抵扣。建筑企业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发票,按11%的税率承担税款,但“营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没有进项税可抵扣,造成企业全额承担税负的现象。二是存量资产无法抵扣。“营改增”前购进的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在“营改增”后转化为施工产值、产生了销项税,但此时进项税却无法抵扣,这将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三是BT工程利息收入的计征问题。原来BT工程项目业务中的利息收入是并入工程结算款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以后将按11%的税率计征,明显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担心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调整增加企业负担。企业反映,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税制差异,将使企业面临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重大调整,也会增加企业负担。一是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由于营业税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是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这将直接关乎地方财力。企业担心地方政府将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企业承接本地工程。二是财务核算方式变化将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建筑企业一般都是异地施工,上规模的企业承接的项目多,涉及的供应商有的多至5万余个,改征“增值税”后,财务人员收集、审核、传输抵扣票据的业务量将激增。同时,在当前假发票、克隆票现象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又增加了企业审核发票的工作量;企业表示将大规模升级财务核算软件,并与增值税税控系统对接,这又需花费不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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