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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营改增系统改造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6-03-31 05:01:06 点击率: 11672

    《21世纪》:预计金融业“营改增”方案接下来会怎么推进?

周澔宇:我认为,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发布和实施将分为三步。

第一步是入围行业框架性文件的发布,这一文件将仅包含入围行业的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以及过渡期的措施,发布时间预计在6月底至7月初。银行业的框架性征收办法预计为一般征收,对银行业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即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征收增值税。

其中,在销项税额方面,银行业的应税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商品买卖收入、中间业务收入,上述主要收入的适用税率均为6%,除金融商品买卖收入的课税对象是买卖价差之外,其他两类收入的课税对象为收入全额;在进项税额方面,利息收入的进项税额可能暂时不能抵扣,金融商品买卖收入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中间业务收入则可以抵扣进项。

第二步是入围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发布,预计将在8月至9月推出。

第三步是入围行业“营改增”政策的正式实施,预计在今年12月或者明年1月将正式实施。

“营改增”对利润影响几何?

《21世纪》:“营改增”将给银行的内部管理带来哪些挑战?

周澔宇:考虑到从框架性文件公布到正式实施的时间间隔,银行企业可能最长只有半年的时间来进行准备,包括前期的业务、流程系统的梳理、分析差异和影响、制定实施方案,中期的实施方案落地实施与人员培训,后期的实施效果的跟踪反馈与调整优化等一系列工作。

根据我们的经验,以上工作如需在半年之内顺利完成,银行业需要学习“营改增”的相关经验、获得相应的资源支持等,这将是银行业面临的巨大挑战。

例如,银行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与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性程度很高,将众多的信息技术系统的作用,包括哪项业务对应哪些信息技术系统,梳理清楚,才能进一步进行差异和影响分析,这项工程的工作量较大;又如,“营改增”之后,银行企业所需处理的发票量远比目前要多,对如此大量的发票如何管理,以及业务系统如何与财税系统实现有效对接等等,这对于之前与增值税并无任何关联的银行企业来说,都将是需要面临的重大挑战。

总的来说,银行业实施 “营改增”的难点主要在于进行流程改造、实施信息技术系统改造、实现业务与税务配合衔接等。

《21世纪》:预计“营改增”之后,对银行业的盈利影响有多大?

周澔宇:从金融行业一般情况来看,金融企业普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银行主要费用构成中的工资薪金及基本性支出这两部分支出通常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有机会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成本费用中实现抵扣的预计占三成左右。考虑金融行业的特点,如果金融业增值税的税率定为6%(而不是11%),相对于目前营业税5%的税率而言,银行企业如能通过对进项发票的有效管理,实现进项税额应抵尽抵,提高的一个百分点的税率带来的影响就有机会予以消化,甚至可能实现实际税负的降低,切实分享“营改增”的红利。

目前存在的主要政策争议是对利息收入征收的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进项问题。除了一些本来就免税的业务,如果允许进行进项抵扣的话,则银行同业拆借的资金成本部分就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利息收入能否进行进项抵扣对于银行业本身的税负影响并不大,然而对于与银行有密切资金业务往来的大量上下游行业预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比如,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比如房地产业,可能因银行贷款利息不能作为成本支出进行抵扣,而享受不到“营改增”的红利。

鲁政委:目前,银行业“营改增”的具体方案还没确定,但是需明确的是银行“营改增”并不意味着银行只存在增值税,应该有其它的税,增值税只是银行需要交的主要的税收之一。

银行的收入分为两大类: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是银行提供的服务,需要银行付出成本,所以作为增值税的部分来收取。

但利息收入是否该作为增值税来收取,还有待论证。我认为利息收入不能视作增值税范畴,理论上来说,存贷利差存在时间价值,包含风险溢价,利差支付了银行的运营成本,也包含银行的增值收益。有观点认为,从便于结算角度来看,银行利差可以作为增值税的税基来考量,但是对于一些交易金额大和交易频繁的科目是不适合作为税基的,因为交易未必有增值,但是对于金融来说结算功能是必须的。如果以利差收入作为税基,实际上是加重了税收,将抑制金融市场的交易频率和活跃度。所以,利差是否纳入增值税存在许多不清晰的地方。

《21世纪》:以经营层面的利润最大化为基础,“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方向有什么影响,或者说银行应当如何调整业务结构,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

鲁政委:按照“营改增”的原理,在设置合理的情况下,对银行的投资业务影响是最正面的。营业税是银行的流水总账,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事实上,同业投资收益,与买进卖出的总额没有直接关系,有关系的是差额,包括利息和买卖价差。如果票据和证券投资的业务囊括到增值税的范畴,按照差额征税,对银行是利好。

但是,对于广义的同业业务,比如证券投资类等交易频繁等业务,其交易成本的确定还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如果不按照差额原则计入增值税中,同业业务事实上是受到抑制的。这跟银行业向同业业务转型的方向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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