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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最大的利好——兼与中国税务报《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作者商榷

——更新时间:2016-03-31 04:00:49 点击率: 7010

    我们用现金流量表来进行比较分析:(单位:万元)

项目

甲企业

乙企业

1 现金流入

1.1 货款流入

14.04

14.04

2 现金流出

2.1采购流出

11.7

10.85

2.2增值税流出

0.34

1.19

3 现金净流量

2

2

    从现金流量来看,甲企业与乙企业该期取得净现金流量均为2万元。

为什么甲企业当期缴纳的税款少,税负率低于甲企业,但最后实得现金与甲企业却一致呢?原因是甲企业为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向一般纳税人另支付了该进项税额现金;而乙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虽未取得这部分进项发票,但同时也未支付对等的现金。

这就是增值税,只要不是最终消费者,你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质也是你承担的税款,你收取的销项税额,实质是你向客户转移了税负。

因此,上述两企业表面上看所交税额不同、税负不同,但项目回报一致。税负率低并代表企业自身税负轻。

(二)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的税负率高,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税负重

仍以WY项目为例:

企业营改增之后的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911.7117-349.341967=562.369733万元

增值税负率=562.369733/8288.2883=6.79%

是营改增之前营业税负率的两倍多,但该项目的现金流情况为:单位:万元

现金流项目

营改增之前

营改增之后

之后较之前

1现金流入

8720

9200

480

1.1工程结算流入

8720

9200

480

2.现金流出

8269.3897

8570.1594

300.7697

2.1工程成本

8007.7897

8007.7897

0

2.2流转税

261.6

562.3697

300.7697

3现金净流量

450.6103

629.8406

179.2303

    从上表可以看出:WY项目尽管营改增之后的税负率提高,但实际税负反而更低,企业获得了更多的现金净流量。

可能有人会提出置疑,WY公司现金流增多,是不是将自已的税负转嫁给下游企业,让下游企业当了垫背的。

我们同样将建设单位营改增前后的现金流进行比较:单位:万元

相关现金流项目

营改增之前

营改增之后

之后较之前

1现金流入

0

0

0

2现金流出

2.1工程成本

8720

9200

480

2.2流转税

0

-911.7117

-911.7117

3现金净流量

-8720

-8288.2883

431.7117

    从上表可知:营改增之后建设单位同样可以少支付现金431.7117万元,也可以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

【结论】

1、企业的税负率并不代表着企业的实际税负,而仅是在该道环节替国家实现的税收收入;

2、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及下游一般纳税人而言均是利好,只是利好的程度不同。因为相关行业的总体税负是下降的;

3、只有当建筑业的下游客户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非一般纳税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因该增值税额无法转移到下道环节,才存在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区别。

4、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不能简单的以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取舍依据,而应将取得的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与普通发票的金额进行比较,一般较低者为优。(具体参考微信公众号上次推送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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