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穗国税函[2007]129号 | ||
2007-06-2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 ||
有效 |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广州市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将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参照《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转〔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丢失、被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方法
对纳税人丢失、被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国税转〔2004〕398号)中有关普通发票丢失、被盗处理的规定执行。
三、发票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
对纳税人在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4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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