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票丢失记账联复印件可作抵扣凭证

——更新时间:2009-02-27 09:54:36 点击率: 3337
  “我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取得的进项发票在邮寄途中丢失了,应该怎么办?”最近,湖北省武汉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嘉鱼县某企业的咨询电话。
  咨询员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