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如何开户、变更和撤销
——更新时间:2006-10-19 02:31:04 点击率: 4316
1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县、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并于开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根据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的规定,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
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 l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 2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3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 4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