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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产负债观视角看新所得税准则

——更新时间:2010-03-11 09:34:14 点击率: 3590
    与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相比,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所得税准则”)发生了较大变化,明确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那么,应如何正确理解所得税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以往的损益表债务法又有哪些区别?实务中应如何具体操作,准确披露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以保险公司为例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分析。

  一、收益计量理论: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

  在确认收益计量时有两种观点,一是资产负债观,二是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不包括业主投资造成的净资产变动),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从时间逻辑上看先有资产负债表后有损益表。收入费用观则强调收入费用的计量,将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与相关费用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从时间逻辑上看先有损益表再有资产负债表。

  新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深刻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观。以保险公司常见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则计入资本公积(权益)。比如,保险公司期初投资一项初始成本为100万元的金融资产,期末时其公允价值为120万元。按照资产负债观,会计上首先确认资产的价值为120万元,同时公允价值的变动体现为20万元的收益: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直接将2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计入资本公积。而在以前的收入费用观下,只有已经处置此项投资之后才确认收益,因此在损益表上不反映这20万元的收益。

  二、从资产负债观正确理解新所得税准则

  所得税准则中引入了两个新概念,即“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和“暂时性差异”。这是所得税准则的核心要点,也是贯彻资产负债观的具体体现。“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来源于资产负债表,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差,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涵义。而以往所得税处理规定中的递延所得税借项/贷项来源于损益表,仅是会计利润乘以税率与应交所得税倒轧出的一种纯粹递延调节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实际上,损益表债务法是基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分析进行会计处理,力图通过收入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来体现资产负债观的原则,其结果既不符合收入费用观的配比原则,也不符合资产负债观严格的资产负债定义。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如税法允许5年内弥补的亏损。那么,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区别何在呢?时间性差异侧重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期间内的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以及差异的转回;暂时性差异侧重从资产和负债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的差异,更强调差异的内容和原因。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区别

  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都将所得税支出视为经营费用而非利润分配,均符合持续经营假设和配比原则,递延所得税都代表未来应付或应收的所得税。但两者之间也有很大区别。

  1、核算对象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是暂时性差异,而损益表债务法则是时间性差异。

  2、对“递延税款”含义的理解不同。损益表债务法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是本期的影响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反映的是账面价值,是累计的差额。

  3、所得税费用的计算程序不同。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为着眼点,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并将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计算出累计的暂时性差异,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余额,而所得税费用则依据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期初余额相比加以确定。

  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具体操作实务

  在实务操作中,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核算过程如下:

  (1)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交所得税。

  (2)比较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金额。这比损益表债务法下仅针对损益表的收入、费用口径和时间性差异范围要广。

  (3)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影响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暂时性差异金额×适用税率。

  (4)通过倒轧的方法来推算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即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就保险公司具体业务来看,暂时性差异主要来源于以下项目:

  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应增加或减少资产账面价值。但计税基础仍然是其历史成本。因此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未实现盈亏部分的账面价值变动确认为一种暂时性差异,在当期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是保险责任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责任准备金是其最重要的成本。会计基于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的要求倾向于多提准备金,而税法规定了准备金提取比例,其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比如税法计提的准备金小于会计计提数时,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当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此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进入当期损益,而是直接反映为权益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相应增加资产账面价值,只有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处置时才将以前年度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处置年度的损益。但现行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历史成本。因此,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当期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一种暂时性差异。在浮盈情况下,借记“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际处置金融资产时,暂时性差异转回。

  四是国债利息。国债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资产配置之一,虽然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会计上要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国债利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但对于计入当期利息收入但期末尚未收到的国债利息(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就是应收国债利息的余额)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当期不能作为免税所得;在实际收到国债利息时再计入当期免税所得,转回以前确认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出应交税金后减去上述暂时性差异确认的本期递延所得税,即为本期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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