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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6-10-17 10:53:19 点击率: 8233
第三章 个人账户尽职调查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新开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一)个人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以下简称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金融机构通过本机构电子渠道接收个人账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声明文件。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个人代理他人开立金融账户以及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金融账户时,经账户持有人书面授权后可由代理人签署声明文件。
  (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现有客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下同),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金融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三)识别为非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四)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个人账户发生情况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要求提供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声明文件的,视同非居民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选择以下方式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
  (一)对于在现有客户资料中留有地址,且有证明材料证明是现居地址或者地址位于现居国家(地区)的低净值账户持有人,可以按照账户持有人的地址确定是否为非居民。邮寄无法送达的,不将客户资料所留地址视为现居地址。
  (二)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开展电子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非居民标识。
  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现居地址信息的,或者账户发生情况变化导致现居地址证明材料不再准确的,金融机构应当采用本条第(二)项方式。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依次完成以下尽职调查程序:
  (一)开展电子记录检索和纸质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非居民标识。应当检索的纸质记录包括过去5年中获取的、与账户有关的全部纸质资料。
  金融机构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可电子检索出全部非居民标识字段信息的,可以不开展纸质记录检索。
  (二)询问客户经理是否存在其负责的客户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存在非居民标识的存量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声明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声明为非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要求提供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声明文件的,视同非居民账户管理。
  对未发现存在非居民标识的存量个人账户,金融机构无需作进一步处理,但应当建立持续监控机制。当账户情况变化出现非居民标识时,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从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获得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视为居民,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受益人为非居民的除外。
  第四章 机构账户尽职调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新开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一)机构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该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企业和消极非金融机构。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
  (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现有客户资料或者公开信息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金融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的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三)识别为非居民企业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合伙企业等机构声明并且能够证明没有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可依次按照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办公地确定其税收居民国(地区)。
  (四)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识别其控制人,并且获取机构授权人或者控制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识别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机构及其控制人相关信息。
  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企业的,也应当进一步识别其是否同时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
  (五)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机构账户发生情况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机构授权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要求提供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声明文件的,视同非居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现有客户资料、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标识或者公开信息,识别存量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企业。
  上述信息表明该机构为非居民企业的,应当识别为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或者其他信息确认为居民企业的除外。
  识别为非居民企业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存量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现有客户资料或者公开信息确认不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无需进一步处理。无法识别的,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无法获取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账户持有人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并且在2016年12月31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机构控制人或者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无法获取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控制人开展非居民标识检索识别其是否为非居民。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600万元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现有客户资料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根据现有客户资料无法识别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收集控制人相关信息。
  识别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机构及其控制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2016年12月31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50万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尽职调查程序。
  2016年12月31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无需开展尽职调查。但当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50万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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