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广东省财政厅(税政处)或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资环税处);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czt_szc1@gd.gov.cn或monashma@163.com。
附件: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5月9日
附件:
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考虑广东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称《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资源税法》授权立法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石灰岩、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其中,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的认定工作,共同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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