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广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2018年广东省税务局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抽样测算方法制定了《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近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定,结合各地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工作实际,现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
二、《办法》适用的纳税人范围
《办法》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了纳税人适用范围、适用方法、核定计算方法及申报缴纳等内容。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见《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当量值表》)、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见《办法》附件2,粤环发[2018]2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公告》)核定计算。
(一)关于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纳税人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优先按照《当量值表》中污染当量值(吨污水)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进而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应纳税额,医院按照《当量值表》的病床数计算应纳税额。
(二)关于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的,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应纳税额。
(三)关于施工排放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施工排放扬尘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应纳税额。
四、关于纳税人申报
适用《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中的《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在“税源基础采集信息”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中填写“抽样测算”以及“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涉及抽样测算的内容,并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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