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函〔202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颁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是长期以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条例》以改革为引领,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制度。以法律为遵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进行规范,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维护法制统一。以创新为支撑,在继承现行有效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确权和有效利用机制。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当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二、认真做好《条例》组织实施工作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提出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全面落实《条例》,梳理现有管理文件,对照《条例》规定做好“立改废”工作,持续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政策供给,及时研究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提升管理水平。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建立资产调剂、共享共用机制。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要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完善账务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细化报告内容,完善报告程序。要按规定开展监督工作,接受人大、政府、财政、审计、行业监督,违反《条例》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中央相关部门要按照“三定”规定担负管理职责,落实《条例》有关要求,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做好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本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加强《条例》培训和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四五”时期财政资产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目标,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充分掌握《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要将《条例》作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各类业务培训中予以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及时宣讲《条例》,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从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同志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要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拓展领域,完善机制,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将《条例》培训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切实做好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在贯彻执行《条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财政部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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