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资源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更新时间:2016-05-11 10:44:25 点击率: 5153


     三、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认真测算和上报资源税税率。各省级财税部门要对本地区资源税税源情况、企业经营和税费负担状况、资源价格水平等进行全面调查,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基础上,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和粘土、砂石提出资源税税率建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附送税率测算依据和相关数据(包括税费项目及收入规模,应税产品销售量、价格等)。计划单列市资源税税率由所在省份统一测算报送。

    (三)确保清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研究试点重大问题,督促任务落实。河北省财税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跟踪分析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政策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企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9日   

    附件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幅度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1%-6%

  2

  金矿

  金锭

  1%-4%

  3

  铜矿

  精矿

  2%-8%

  4

  铝土矿

  原矿

  3%-9%

  5

  铅锌矿

  精矿

  2%-6%

  6

  镍矿

  精矿

  2%-6%

  7

  锡矿

  精矿

  2%-6%

  8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税率不超过20%

  9

  非金属矿

  石墨

  精矿

  3%-10%

  10

  硅藻土

  精矿

  1%-6%

  11

  高岭土

  原矿

  1%-6%

  12

  萤石

  精矿

  1%-6%

  13

  石灰石

  原矿

  1%-6%

  14

  硫铁矿

  精矿

  1%-6%

  15

  磷矿

  原矿

  3%-8%

  16

  氯化钾

  精矿

  3%-8%

  17

  硫酸钾

  精矿

  6%-12%

  18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19

  湖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20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3%-15%

  21

  煤层(成)气

  原矿

  1%-2%

  22

  粘土、砂石

  原矿

  每吨或立方米0.1元-5元

  23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从量税率每吨或立方米不超过30元;从价税率不超过20%

  24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5%

    备注:

    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