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综合税收法

[1994.03] 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6-09-24 04:05:42 点击率: 34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退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缴税款,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财政部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