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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12-07 10:42:22 点击率: 3771

为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纳税人自主评定、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南沙地税决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具体包括:
  一、推行税(费)种自主选定:
  对2015年12月1日起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不再进行税(费)种认定(所得税除外),由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自行选定相关税(费)种,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二、推行有税申报:
  对2015年12月1日起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取消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其中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
  三、加强后监管:
  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国地税信息交换和其他第三方数据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税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7日     


 南沙地税“自主有税申报”政策解释
  发布时间: 2015-12-03

 1.南沙地税为什么推行“自主有税申报”?
  为了主动适应税收新常态、新形势,全力支持和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在新的税收征管环境下,按照现代化税收管理理念,瞄准国际一流水平,突破现行规定,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真正还责还权于纳税人而推行“自主有税申报”。
  2.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时间?
  分两个阶段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税款所属期2015年12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1日后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推行。税款所属期2016年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1日前已登记的单位纳税人推行。
  3.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范围是哪些纳税人?
  现阶段,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范围为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推行。
  4.“自主有税申报”具体是指什么?
  “自主有税申报”主要强调纳税人申报税款的自主性,具体包括推行税(费)种自主选定和推行“有税申报”两大减法措施和“建立纠错机制,加强后监管”一项加法措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促进纳税人自主评定、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税(费)种自主选定,是指对所有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不进行税(费)种认定(所得税除外),存量单位纳税人取消原有税(费)种认定(所得税除外),由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自行选定相关税(费)种,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有税申报”,是指取消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建立纠错机制,加强后监管”,纠错机制是在推行“自主有税申报”后,针对纳税人容易产生不报、错报、漏报税等问题和风险进行防控而建立的机制,包括咨询纠错、智能纠错、人工纠错。加强后监管主要是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国地税信息交换和其他第三方数据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税行为,加强税收违法惩罚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有税申报”是针对所有税种都可以取消零申报吗?
  不是。推行“有税申报”,取消零申报的税种范围为: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
  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定期定额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加仍需按照现有的做法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6.零申报是指应纳税额为零吗?
  不是,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即纳税人在一定所属期内没有任何营业收入,并不是指“应纳税额为零”。例如,如果一户纳税人在一个月内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为1万元,虽然没有达到3万元起征点,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应纳税额为0,但是仍需进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在国税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0,则无须在地税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
  7.推行税(费)种自主选定以后,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办税服务厅上进行申报?
  在“自主有税申报”界面未开发完毕之前,纳税人可以在“非核定税种”界面进行税(费)种自主选定和申报。在系统升级完成以后,在电子办税服务厅“自主有税申报”界面,纳税人先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选择相对应的涉税行为,从而带出相对应的税种、税目和税率。
  8.推行“自主有税申报”以后,是不是不再开展催报工作?
  不是,税务机关对推行“有税申报”的相关税费不进行日常催报,不对该部分税费逾期办理零申报进行处罚,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推行“有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以及纳税评估、稽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应申报未申报行为仍进行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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