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南沙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广州市南沙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自然人在南沙区取得经营所得,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为0.8%。
特此公告。
附件: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减税降费精神,为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促进南沙区个体和私营经营发展,确保广大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释放改革红利,增进民生福祉做出的重大决策。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结合实际情况,我区发布了《公告》,依法确定我区经营所得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标准。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1.在南沙区取得经营所得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适用《广州市南沙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下调行业所得率
综合考虑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的竞争成本负担状况等因素,将除娱乐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所得率统一调整为6%。
(三)统一各行业核定征收率
自然人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为0.8%。
(四)代开货运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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