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在当地注册的一家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员到相关单位负责保安工作,相关单位支付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用。保安人员的工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保安公司支付。对于保安公司的这种收费,是应按收费全额征税,还是减除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征税。比如:相关单位支付给保安公司5万元保安服务费,保安公司支付给保安人员的相关费用总额3万元。请问,我们是按5万元征税,还是按(5-3)=2万元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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