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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相关涉税问题

——更新时间:2011-03-07 09:02:39 点击率: 3818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由于金融机构对放贷一直持谨慎态度,因此很多企业不能及时取得贷款以解燃眉之急。于是,有的企业就会向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来维持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妥善处理相关涉税问题。

  1.印花税。企业向个人借款,一般都要签订借款合同。那么,企业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贴花。

  2.营业税。很多人认为,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义务,非金融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对外借款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其实不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其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可知,非金融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对外借款利息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按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业,并没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而企业在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向取得利息的个人索取发票。这样,地税机关在向取得利息的个人开具发票时,自然会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取得了支付利息的发票,就能把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国家已于2008年10月9日停止征收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也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个人向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取得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借款于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4.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备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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