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0-04-19 02:10:42 点击率: 3752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损失,对这些损失如何在税前进行扣除,本报特邀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解答。
龙岗区赫先生来电咨询: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可自行在税前扣除还是须经税务局审批后才可扣除?若须经审批,申办时需报送哪些资料?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深地税发2009 283号转发)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1.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
①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②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⑥ 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① 除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3.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产损失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一份;
②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类型、损失原因、损失金额、损失情况说明等;
③ 不同种类的资产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的相关规定应报送的资料;附送资料一律采用A4纸,一式一份,加盖纳税人公章;
④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福田区钱小姐来电咨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何进行申报纳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深地税发[2010]136号转发)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无论从事何种业务活动,都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区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区局备案后,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