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综合性税收

付给境外企业的国际运输费如何代扣税款

——更新时间:2010-10-28 10:31:15 点击率: 3366
    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的国际运输费代扣的税款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代扣、如何代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境内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国际运输费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国际运输业劳务属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业,是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可分为起运地在中国境内和在中国境外两种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这里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境外企业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提供运输劳务,因为接受劳务方是中国境内企业,所以,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都被视为境内劳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劳务,不属于境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该文件同时规定,完全发生在境外不征收营业税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且列举了境外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而境外运输业不在上述不征收营业税劳务的列举范围之内,所以还是要按照境内劳务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外运输企业由于在中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境内代理人,所以境内支付国际运输费的企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国际运输业务起运地在境内要按指定扣缴企业所得税,起运地在境外无须扣税

  如果国外企业为国内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业务起运地在中国境内,即可认定为运输劳务发生地在中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国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境外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因起运地在中国境内,其在中国境内的起运地港口、机场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提供劳务场所的规定,所以其取得国际运输劳务所得应按营业利润适用25%的法定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也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按照5%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25%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即直接依照1.25%(5%×25%)的计征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运输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呢?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运输等国际运输业务的,其在中国境内起运货物收入属营业利润,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法定扣缴范围,所以一般应由非居民企业自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运输劳务所得后,有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申报、未履行纳税义务行为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指定国际运输劳务费的支付人即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国际运输费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如果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运输货物的起运地在中国境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其取得的国际运输费收入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的国际运输费也就不存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境外企业所在国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免税

  如果境外企业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国际运输互免税收协定(协议)》(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等双边税收协定,并且协定中明确规定,此项国际运输业务只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例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规定,海运、空运和陆运,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因此,按规定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境外国际运输企业,应提交执行税收协定申请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享受不征税的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国际运输费时,按照现行我国税法的规定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国际运输业务的起运地在中国境内,应由境外运输企业自行按照1.25%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未缴纳并且税务机关指定支付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指定的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国际运输业务的起运地在中国境外,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不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境外运输企业所在国与中国签有国际税收协定的,符合条件的境外运输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在中国境内不征税的待遇。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