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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费用的财税处理

——更新时间:2011-06-30 10:39:57 点击率: 4735

    某上市公司于2010年2月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400万元,扣除包括承销及保荐费、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股份登记托管费用、信息披露及路演费用在内的证券发行费用431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085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95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56135万元。上述财务事项处理已在其财务决算报表予以反映。而2010年12月28日,《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中作出特别规定,对上市公司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该公司已将上述费用中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554万元,从“资本公积”科目调整记入2010年度“管理费用”科目,并对财务决算报表进行了调整修订。由于企业目前正处于汇算清缴期间,公司财务人员对按上述政策规定调整进入损益的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提出咨询。

  权益性证券是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分两大类:权益性证券和债务性证券。权益性证券是指代表发行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证券,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而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费用(或交易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二是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

  而本例中,该公司根据财会[2010]25号文件的规定对上述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的费用调整,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但是具体财务与税收政策适用上应关注以下相关事项的界定。

  股票发行费用的财务处理

  从财务处理上而言,201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中对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解答中规定,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财会[2010]25号文件第七条上市公司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也作出如下特别规定,即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上所及,《问题解答》与财会[2010]25号文件皆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作出了应区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财务处理,而不能将股票发行费用完全从发行收入中冲减。也就是说《问题解答》及财会[2010]25号文件对股票发行费用的处理是分两步处理,即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外部费用从发行收入中处理,其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后一种处理的结果从财务层面上而言则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利润的减少,也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

  股票发行费用的税务处理

  从税收层面上而言,其股票发行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如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而言却又是一个“利好”。因此,对上述股票发行费用的财务处理,能否得到税法上的认同并在税前扣除,则需要作出如下政策性分析解释。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条只是作出对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而对除此以外的股票发行费用,税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即以会计核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础。这是对税务与财务处理差异处理的一种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一种处理规定,就本例而言,则体现着税法对会计的暂时性遵从。

  因此,本例中的上市公司应根据财会[2010]25号文件和《问题解答》的规定,对股票发行费用重新进行相关财务调整,即对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761万元(4315-554)万元,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62400万元中扣减,不得税前扣除;而对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554万元可分别调整“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并根据企业的行业性质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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