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基础之四──“双薪、补发工资”计税
——更新时间:2006-09-29 10:59:40 点击率: 3922
1、双薪收入计税
实例:迅达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贾天鹏2006年12月取得下列收入:
(1) 本月工资及奖金2000元;
(2) 因实行“双薪制”,本月还取得了“第13个月”工资1000元。
该企业会计人员认为给贾天鹏多发一个月工资1000元,未达到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未予计税。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
“双薪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应比照“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进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足费用减除额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费用减除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例中,迅达公司给贾天鹏多发的一个月工资1000元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不再扣除费用。
迅达公司代扣贾天鹏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2000-1600)×5%-0=20元;“双薪”应纳税额=1000×10%-25=75元;该企业本应代扣贾天鹏个人所得税合计=20+75=95元。
2、补发工资计税
实例:正泰贸易公司员工陈刚强2006年6月份领取了3-5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刚强3-5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2000元、2200元和2300元,已分别从缴纳个人所得税20元、35元、45元,正泰公司认为陈刚强领取的3-5月的补发工资未达到计税标准,未予捐税。税务机关要求其限期补税。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在实例中,陈刚强领取的3-5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
(1)3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2000)-1600]×10%-25-20=7元;
(2)4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2200)-1600]×10%-25-35=12元;
(3)5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2300)-1600]×10%-25-45=12元。
陈刚强领取3-5月份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7+12+12=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