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基础之一──代扣代缴义务
——更新时间:2006-09-29 10:48:55 点击率: 4079
1、代扣代缴范围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例如,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以及业务往来等活动中,向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等。)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2、非现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是支付现金,还是支付实物或有价证券;不论支付方式是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均应在支付的同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3、个人涉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备查簿,建立外籍人员管理台账,正确反映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应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
4、缴税期限延误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次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纳税,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对符合条件实行年薪制的纳税人,可以按月预缴,年终分摊合并计税。
扣缴义务人应于扣缴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于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清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