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之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更新时间:2006-09-26 04:09:49 点击率: 3372
1、 开业税务登记流程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户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准备开业之初,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以便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
(1) 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其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 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书。
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临时营业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不过其税款的申报、缴纳仍然可以在原税务登记机关进行。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在连续12个月份之内在某一地点累计超过180天,纳税人必须各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1) 提出登记申请。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如实回答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包括单位和法人名称、经营地点、营业范围、注册资金、银行账号、经营期限、登记注册类型等。
2) 提交相关资料。
按照规定,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之时必须提交各种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合同、章程和协议书,法人和董事会名单,法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营场所或住所证明,委托代理协议以及税务优惠证明等。
(3) 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核。
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纳税人税务登记相关资料的30日之内审核完毕,凡是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也要在30日之内给予答复。这既是税务机关的义务,也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审核时限。
2、变更、注销登记流程
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如果发生了重要变化或者根本性变化,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 变更税务登记程序。纳税人的单位或法人名称、经济性质、经营地点、注册资金等内容一旦发生改变,应当自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书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去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 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纳税人如果出现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资不抵债而破产等情况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原有的证件向原税务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 特殊程序适用须知。
1)一般情况下,注销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有所不同,纳税人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的时候,应当首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再变更税务登记;而纳税人要注销企业的时候,则应当首先去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再去工商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2)如果企业不需要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则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如果企业是因为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而被迫注销税务登记,则必须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之内,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如果企业是因为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需要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需要首先向原主管理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再在执照变更30日之内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3、 停业、复业登记流程
(1) 停业税务登记。
实行定额征收管理方式的纳税人,如果在正常的经营期限之内需要停业,应当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以及相关的纳税情况,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停业期间发生的纳税业务,应当及时申报,依法补缴税款。停业时间届满,纳税如果仍然需要继续停业的,需要重新向税务机关申请延长停业登记,否则会被税务机关视同为已经恢复营业,重新开始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纳税人因此而很可能蒙受经济损失或受到行政处罚。
(2) 复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当首先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然后方可开始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