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10100101
本站云主机由第一主机提供 技术支持:广州励网网络科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5楼KL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