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队企业的印花税规定怎样?
——更新时间:2007-04-17 10:11:28 点击率: 4645
(1)军队(含武警部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作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规定:①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②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