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流程 二、业务概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 三、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四、办理部门: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七、办理地点: 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 八、应提供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九、办事程序: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十、告知文书: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十一、其他说明: 境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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